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