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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