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