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