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