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机动车登记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