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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