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