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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