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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