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