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93-06-29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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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 第四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 第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 第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 第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 第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 第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 第十四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 第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 第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 第二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 第二十二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 第二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 第二十四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 第二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 第二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 第二十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 第二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 第三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 第三十二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 第三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 第三十四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 第三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 第三十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 第三十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 第三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 第四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 第四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 第四十二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四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