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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