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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