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