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