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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