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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