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