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