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