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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