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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