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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