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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