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