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活动不向公众开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活动不向公众开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