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活动不向公众开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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