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园内举办规模较大或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公众活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一般性公众活动,应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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