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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