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2-09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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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本... 第四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 第五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五条 勤务辅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 第六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文职辅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 第七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 第八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相适应,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警务辅... 第九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 第十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 第十一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下列人员的配偶、子女为警务辅助人员;无配偶、子女的,可以招聘... 第十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吸毒、卖淫嫖娼、... 第十三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建... 第十四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法律、保密等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并且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工作绩效、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晋升、续订劳... 第十六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区别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 第十八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