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七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保管武器、警械;
(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出具鉴定报告,从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国家规定禁止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其他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保管武器、警械;
(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出具鉴定报告,从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国家规定禁止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