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八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相适应,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