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年龄、专业资质、专门技能等条件。
具有岗位所需的特殊技能或者专业特长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应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条件,但是相关条件应当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