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养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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