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法律、保密等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并且组织考试。考试成绩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