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警务工作秘密和工作中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泄露、传递给他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