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