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区别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工作服装,佩戴标识并且携带工作证件。因工作需要穿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工作服装、佩戴标识。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工作服装,佩戴标识并且携带工作证件。因工作需要穿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工作服装、佩戴标识。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