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岗位责任、层级晋升、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岗位责任、层级晋升、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