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下列人员的配偶、子女为警务辅助人员;无配偶、子女的,可以招聘其兄弟姐妹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烈士;
(二)公安英模,牺牲或者因公(工)死亡的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
(三)因公(工)导致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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