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二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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