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四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