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四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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