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十六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