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五条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五条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公布。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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