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国际化 第三十一条 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机场、车站、码头、风景旅游区、博物馆以及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识。需要设置双语或者多语标识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优先使用国际通用标识。
公共信息标识的设置应当纳入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公共信息标识的设置应当纳入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