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的监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