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屋装修企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及物业服务单位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不良信息,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