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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