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运输单位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