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出租、安装、使用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